一、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或是不如约开证所导致的风险及责任。
1. 若申请人对开证行开证指示不明, 或是申请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开证或是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入了不符合常理或是由其单方控制生效的条款。申请人应该负责修改信用证。
2. 从国际贸易结算实践来看,买卖合同对开证有明确约定,未如约开证的修改责任在于买方;买卖合同对开证没有明确约定,则修改责任可能存在争议。
二、只有受益人有权是否接受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修改,只有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修改信用证。
1. 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开出的信用证以及后续的信用证修改。若信用证及/或修改未满足受益人要求,则受益人可以拒绝接受。
2. 只有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受益人的修改请求。若申请人认为受益人的修改请求超出基础买卖合同的约定或是不合理,则可以拒绝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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